第9 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Ⅱ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Ⅲ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名詞解釋
△聲明異議應以書面
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意涵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聲明異議程序之性質
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4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聲明異議應以書面&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意涵&聲明異議程序之性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3:52:51|瀏覽數:140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8條 聲明異議應以書面&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意涵&聲明異議程序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