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 條(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I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Ⅴ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縱放
指以己力直接解除公權力對犯人自由之監督控制,使其回復自由之行為。
△便利其脫逃
乃使公力監督處於弛緩狀態,或以製造機會、提供工具方法等之其他手段,幫助犯人自行脫離公力監督之行為。本質上,便利行為原屬自行脫逃罪之從犯性質,惟本法基於其特殊之惡質性,遂併同縱放行為而予以犯罪獨立化。
刑法-名詞解釋 縱放&便利其脫逃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3 下午 04:30:45|瀏覽數:185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1條 縱放&便利其脫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