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恐嚇
凡以經驗法則上人類可加掌握控制之惡害為其內容之通知行為,稱恐嚇。由於本罪性質上屬妨害秩序之行為,故恐嚇之對象須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倘惡害通知之恐嚇對象僅為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者,則屬刑法第305 條所謂之恐嚇他人;又基於財產上不法取得意圖而對特定之人施以恐嚇者,亦非在本罪之範疇內,而應改按刑法第346 條論科。
刑法-名詞解釋 恐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3 下午 04:14:15|瀏覽數:979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51條 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