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 條(中間判決)
Ⅰ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名詞解釋
△中間判決
指在審理過程中,就終局判決之前提問題,例如訴訟標的或訴訟程序上之爭點,預先予以判斷之判決,稱為中間判決。其目的在於整理案件之審理,為其後之終局判決作準備。是否為中間判決乃依法院之裁量,法院亦可不為中間判決,而於終局判決之理由中始為判斷。
△中間爭點
指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而言,例如:訴是否合法、訴有無變更、應否許為訴之變更、某證據是否必要等爭執,關於此等爭點之裁判,應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中間判決&中間爭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4:48:26|瀏覽數:3317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83條 中間判決&中間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