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 條(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
Ⅰ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Ⅱ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名詞解釋
△終局判決
指就繫屬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有終結該審級效果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終局判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4:42:12|瀏覽數:48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81條 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