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 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Ⅰ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Ⅱ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Ⅲ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Ⅳ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Ⅴ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 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 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名詞解釋
△綜合主義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及社會秩序之行為,若亦違反刑事法時,應以刑事法法律處罰,但對於某些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特定行政罰,則仍可併行處罰以達行政目的。
〔洪家殷,行政罰法,二版,頁135~137。〕
△刑罰優先原則
因基於刑罰對人民懲戒作用以及權益干涉較強,刑罰程序較為重嚴謹,故依刑事法律處罰,應足以達到制裁目的,不再處以行政罰中之罰鍰。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情形,採刑罰優先原則。
〔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二版,頁369~370。〕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綜合主義&刑罰優先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4:17:22|瀏覽數:272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26條 綜合主義&刑罰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