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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一事不二罰原則&一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3:23:17瀏覽數:340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一事不二罰原則&一行為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一事不二罰原則&一行為

■名詞解釋
△一事不二罰原則
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乃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手段,多次並反覆施以處罰。理論上可包含兩種情形:
一.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
二.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本原則係源自於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洪家殷,行政制裁,翁岳生編,行政法(上),三版,頁644~645。〕

△一行為
可分為:
一.自然一行為:指由非法學者之客觀第三人依自然觀察方式可認係單一行為者。乃因其各個舉動之時間、空間上關係密切,依第三人觀察可認係單一。其判斷標準在於:從行為所違反之法規保障目的,及行為與所危害法益之事實上關係,予以評價。又雖在舉動與舉動之間隔時間較長,但係將意志轉化為行動所必要,亦可認係「自然一行為」。對法規所要求之多數行為之不作為,僅於應為之行為具有同一目的,始認係一行為,作為與不作為如其實施互相掩飾,亦可能形成一行為。
二.法律上一行為,可分為:
(一)構成要件上一行為:指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所必須具備之最低條件,恆屬一行為。
(二)綜合性一行為:即依法定構要件判斷,長期或狀態持續之多數行為,因其均發生同一結果,區分個別行為並無重大意義,顯可綜合視其為一行為。
(三)重複行為:即在某一密切的時間、空間關聯內以同一方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而因其特殊之相互依存關係,可視為一行為。
(四)繼續性一行為: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其特徵為:行為之時間持續且在持續之時間內並未有重大改變。
〔林鍚堯,行政罰法,初版,頁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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