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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摸索證明&嚴格證明&自由證明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3:17:22瀏覽數:5632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85條 摸索證明&嚴格證明&自由證明

第285 條(證據之聲明)
Ⅰ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
Ⅱ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

■名詞解釋

△摸索證明
指當事人就其主張或抗辯所必要之事實、證據未能充分掌握、知悉時,藉由調查證據之聲請(包括證據保全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撐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126

△嚴格證明
指須依法定證據調查程序及法定證據方法(如:民事訴訟法第298 條以下之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當事人訊問)所為之證明。原則上對於訴訟上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其事實之證明應採嚴格證明。

△自由證明
指毋庸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證據調查程序及證據方法,或得不經當事人聲明證據而由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所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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