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名詞解釋
△法律上之推定
指法律本於他事實,而認定某事實為真實者。對法律上推定事實無相反的證明(解釋上,此時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故此所謂本條所謂「反證」,係指他造當事人之本證責任)時,當事人就該推定事實無庸舉證。
△本證
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其所舉之證據即為本證,本證須積極地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產生確信,始得謂舉證成功。
△反證
指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否認對造負有舉證責任之待證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即為反證。反證不須使法院產生待證事實不存在之確信,只須動搖法院對本證所形成之確信即可,其心證度之要求較本證低。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法律上之推定&本證&反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2:57:03|瀏覽數:3987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81條 法律上之推定&本證&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