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 條(擬制自認)
Ⅰ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Ⅱ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Ⅲ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
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擬制自認
指當事人雖未積極為訴訟上自認,但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他造所主張之事實,且依其他項陳述亦不能認其有爭執之意思時,仍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擬制自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2:54:55|瀏覽數:118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80條 擬制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