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自認)
Ⅰ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Ⅱ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Ⅲ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名詞解釋
△訴訟上自認
指當事人一造對於他造主張對其不利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之陳述。
△附限制之自認
指當事人除承認他造所主張之事實外,其附加之陳述構成抗辯之性質者。
△附理由之否認
指當事人除承認他造所主張之事實外,其附加之陳述足以推翻他造之陳述。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上自認&附限制之自認&附理由之否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2:52:55|瀏覽數:344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79條 訴訟上自認&附限制之自認&附理由之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