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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顯著事實&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2:50:53瀏覽數:152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78條 顯著事實&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278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顯著或已知事實)
Ⅰ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Ⅱ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名詞解釋
顯著事實公眾周知之事實、公知事實指於法院地域範圍內,為一般人所知悉之實,或不需特別知識即可掌握知悉者如:歷史事件、習慣、地理環境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指承審法官於現在或先前職務上行為所知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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