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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當場侮辱&公署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31:37瀏覽數:128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40條 當場侮辱&公署

第140 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I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名詞解釋
△當場侮辱
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時之現場,對之實施足以貶損其人言語或舉動。按本罪之立制目的觀之,侮辱之內容不問是否涉及所執行之公務,均無礙於本要件之認定。須注意的是,如果侮辱的對象是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署」,則無須當場為之,但必須要「公然」始會成立本罪。

△公署
即公家機關之意,乃公務員所代表執行職務之機關主體本身;非用以指該公家機關辦公處所之建築物或該機關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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