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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自訴之判決之不受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7 下午 05:51:20瀏覽數:1109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34條 自訴之判決之不受理

第334 條(不受理判決)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名詞解釋

△自訴之判決之不受理
依第334 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包括:
一 .非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者。(§319Ⅰ)
二.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者。(§321)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而再行請求者。(§322)
四.同一案件經檢察官請求開始偵查,再行自訴者。(§323Ⅰ)
五.撤回自訴之人再行自訴者。(§325Ⅳ、§326Ⅰ)
六.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後,並無第260 條情形而再行自訴者。(§326Ⅳ)
七.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329Ⅱ)。
八.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331)。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172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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