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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不安抗辯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3:59:38瀏覽數:1397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65條 不安抗辯權

第265 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名詞解釋

△不安抗辯權
雙務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惟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因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故無同時履行抗辯權可資行使;但為確保其權益,乃賦與拒絕給付權,以免生不公平之結果。此項拒絕給付權,稱之「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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