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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18:45瀏覽數:2098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69條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

第269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 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 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 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名詞解釋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
指法院命當事人到場,於其到場後,法院針對事實加以發問或訊問。申言之,非屬證據調查之一環,而係當事人主張之一種,且係於爭點整理階段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03 條第1 款、第269 條第1 款),使法院得藉以迅速掌握雙方爭議所在而整理爭點,具有闡明案情、促進訴訟之作用。123

△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
指法院訊問當事人本人,並以其陳述作為證據資料之證據方法。申言之,該制度屬於證據調查之一環,係於證據調查階段集中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296 條之1第2 項),且係以當事人作為證據,其所為供述並非事實上主張,而係證據資料,作用事實證明之用。具有證明事實、發現真實之作用。124
123許士宦(2017),《民事訴訟法(下)》,頁281~282。
124許士宦(2017),《民事訴訟法(下)》,頁28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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