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 條(法規命令之發布)
Ⅰ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Ⅱ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Ⅲ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名詞解釋
△「政府公報」的內涵
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
(包括按季、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文書而言,不包括機關僅於網路發行電子公報。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政府公報」的內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4:58:16|瀏覽數:718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57條 「政府公報」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