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不純粹瀆職罪
行為人須具備特定公務員之身分,始得充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瀆職罪,稱純正瀆職罪。相對之,成立某犯罪雖不以行為主體具公務身分為必要,惟如公務員濫用其職權而違犯者,學理上則稱不純粹瀆職罪或準瀆職罪。本條規定即有關不純粹瀆職罪之明文,依法應就該犯罪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依實務上見解,由於其係屬分則上之加重,其罪名與法定刑均已作變異,故與原罪名之罪質已不復相同。
刑法-名詞解釋 不純粹瀆職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44:10|瀏覽數:396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4條 不純粹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