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開拆
指破壞封緘而開啟封緘物品而言,亦即,使封緘喪失效用之行為。廣義之開拆,可含括「有形開拆」以及「無形開拆」二者,解釋上,一般多主張本法所定之開拆,應僅以有形之開拆為限,至於對封緘施以外觀上之破壞,而以其他方法(如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其內容之無形開拆行為,並不包括在內。有關無形開拆行為之規範,另見刑法第315 條。
刑法-名詞解釋 開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39:00|瀏覽數:90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3條 開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