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名詞解釋 - 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4:34:47瀏覽數:310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27條之1 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227 條之1(因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名詞解釋

△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一.債權人因債務人債務不履行而受有非財產損害者,雖得請求慰撫金,但以人格權受侵害者為限,身分法益未在本條規定之列,非謂所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其債務人均應就非財產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本條所稱之準用,法律規範定位上,應屬效果準用,非謂成立要件亦在準用之列。蓋以民法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云者,均係有關侵權行為效果之規定。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70。〕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