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 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Ⅱ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名詞解釋
△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者,債務人因可歸責之事由,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致債權內容未能實現之現象。學理通說及實務見解,分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
△給付不能
一.給付不能為發生於給付特定物之債。種類之債,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給付,原則上無給付不能;金錢之債,僅以一定金額為計算標準,並無給付不能。
二.主觀不能、客觀不能。林誠二老師認為所謂主觀不能係指債務人個人意思或因素而致不能者;客觀不能則須以通常人處於債務人之地位是否能為給付而決定。〔參見,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2013 年1 月,頁66。〕
三.自始不能、嗣後不能。
給付有不能之情形,因其係發生於債之發生原因成立時或成立後,尚可分為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給付不能,限於嗣後不能,如係自始不能,則為標的不能,涉及契約有效與否,尚與給付不能無關。惟就其事實狀態而言,給付不能概念涵義上尚包含自始主觀不能之情形。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37~41。〕
民法名詞解釋 -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4:31:06|瀏覽數:809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26條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