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Ⅱ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名詞解釋
△憲法修正案之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憲法名詞解釋 - 憲法修正案之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 下午 04:57:32|瀏覽數:735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 條 憲法修正案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