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 條之1(讓與請求權)
Ⅰ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Ⅱ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名詞解釋
△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於請求損害殘體時,由於其所請求讓與者係該殘體之所有權本身,並非基於該所有權而生之請求權,因此非為本條所定得予以適用之情形。惟為求當事人間之公平性,應認仍得類推適用本條之規定請求讓與損害殘體。
民法名詞解釋 - 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3:29:26|瀏覽數:130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18條之1 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