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 條(起訴之程式)
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Ⅱ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Ⅲ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Ⅳ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Ⅴ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名詞解釋
△訴訟標的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訴訟之審判對象,至於其具體內涵為何,向來有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舊訴訟標的理論主張以「實體法上之權利」作為訴訟標的,而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應以「原告所主張受給付之地位或原告欲形成之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針對上述論爭,訴訟標的相對論則強調應尊重原告於處分權主義下之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處分權,進而肯認訴訟標的並不應該由法官或學者決定,而係應尊重原告之選擇。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標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下午 03:27:39|瀏覽數:78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4條 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