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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判決之補充&裁判脫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下午 03:22:24瀏覽數:1663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22條 判決之補充&裁判脫漏

第233 條(判決之補充)
Ⅰ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Ⅱ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Ⅲ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Ⅳ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Ⅴ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名詞解釋

△判決之補充
得聲請為補充判決之情形,僅限於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若係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則不得聲請補充判決。又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時,應以上訴之方式救濟,不得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脫漏
指法院於終局判決中所欲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其中一部漏未為裁判之表示。而所謂裁判之表示,有學者認為只要於主文或理由中有所表示即可。裁判脫漏應以補充判決救濟之,而不得依判決更正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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