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 條(合併辯論)
Ⅰ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Ⅱ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Ⅲ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合併辯論
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標的物,於內容上或發生原因上,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共通性時,或得以一道訴訟程序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66
66 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頁339。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合併辯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55:25|瀏覽數:1145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05條 合併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