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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裁判之更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3:04:50瀏覽數:605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第227條 裁判之更正

第227 條(裁判正本之送達)
Ⅰ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Ⅱ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裁判之更正△

時間-裁判宣示或送達之前
更正方式-此時係法院內部之文書,依據刑訴法第40 條為增刪附記訂正即可。
時間-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時( 釋43、院字1857):

更正方式-
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
參照民訴法第232 條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上訴期間依第一次送達起算,並不另行起算。

如係文字誤寫以外錯誤,而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不得以裁定更正,僅得循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糾正。
時間-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錯誤時( 72 台抗518、71.02.09 刑事庭會議決議)

更正方式-
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
參照民訴法第232 條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上訴期間依第一次送達起算,並不另行起算。

如係文字誤寫以外錯誤,而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不得裁定更正,此時應另行製作判決正本再為送達,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參見,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十三版,頁1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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