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 條(責問權)
Ⅰ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名詞解釋
△責問權
指當事人對於法院、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訴訟行為,提出異議,主張其為無效之訴訟法上之權利。
△責問權之喪失
責問權為當事人就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有異議之權利。但若所違反之訴訟程序規定係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而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進而為本案辯論者,則喪失責問權。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責問權&責問權之喪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1:35:49|瀏覽數:340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97條 責問權&責問權之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