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 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名詞解釋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意涵
係指快速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為求時效,難以一一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程序而言,例如:以電腦大量印製之稅單或罰單。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的意涵
不以行為人之違規事實經裁罰機關當場查獲即屬之,仍須依具體事實個別判斷之。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意涵&「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50:04|瀏覽數:281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03條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意涵&「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