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 條(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項)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名詞解釋
△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之意義:不自證己罪就其廣義言,指的是就陳述者,恐因陳述而受到刑事訴追或處罰,所以不管是被告或證人,皆受到此原則的保障,惟一般用於被告,稱為「緘默權」,用於證人才稱為「不自證己罪權」。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不自證己罪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2:40:36|瀏覽數:2412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81條 不自證己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