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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著手實行&首謀&預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26:02瀏覽數:1253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00條 強暴&脅迫&著手實行&首謀&預備

第100 條(普通內亂罪)
I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Ⅱ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暴
強暴者,指施用有形之物理力,形成對於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刑法上之強暴概念,隨各個犯罪要件之不同而有相異之涵義,觀察上,有區分為四類者,亦有僅作二分者。前一分類,區隔強暴為下列四級:
一.最廣義之強暴:泛指一切有形力之施用,不論對人或對物施之,均屬之,例如:刑法第150 條聚眾強暴罪。
二.在強暴之手段,學理上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直接強暴:指直接對於被害人施加之有形力行使。
(二)間接強暴:指對於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或物施用有形力而間接形成對於被害人意思或行動妨害之情形。
△脅迫
脅迫者,指以言語、舉動之方法,將加惡害通知或預告,而形成對於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分類上,可
區分為:
一.廣義之脅迫:凡一切惡害通知行為均屬之,例如:刑法第150 條聚眾脅迫罪或如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罪。
二.狹義之脅迫:指以對人身施加攻擊為其內容之惡害通知行為,例如: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
三.最狹義之脅迫:指惡害內容足以使人無法抗拒之通知行為,例如:刑法第328 條強盜罪。
△著手實行
見刑法第25 條。
△首謀
指首倡謀議而居犯罪集團領導核心地位之人。解釋上,首謀者不以一人為限,其是否至現場親自指揮犯罪之實施,亦非所問。
△預備
見刑法第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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