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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常業犯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09:18瀏覽數:370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90條 常業犯

第90 條(強制工作處分)
Ⅰ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Ⅱ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Ⅲ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名詞解釋

△常業犯
一.犯罪學上亦稱職業犯,指行為人於主觀上具有以實施犯罪為其職業之特殊惡質心態,故於刑事立法上每著眼於其高度之罪責內涵而加重罰則。實務判例因解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遂認其當然具連續性而不生適用連續犯規定之問題。
二.95年7月修正以前之刑法關於常業犯的規定,包括:包攬訴訟的常業犯(§157Ⅱ)、圖利而使人性交的常業犯(§231-1Ⅲ)、常業賭博(§267)、買賣人口的常業犯(§296-1Ⅴ)、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的常業犯(§297Ⅱ)、常業竊盜(§322)、常業搶奪(§327)、常業強盜(§331)、常業詐欺(§340)、常業重利(§345)、常業贓物(§350)。為了配合連續犯的刪除,這些常業犯的規定,於95年7月新刑法施行後全數加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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