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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行為&幫助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57:25瀏覽數:460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85條 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行為&幫助行為

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Ⅰ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Ⅱ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名詞解釋

△共同加害行為
亦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致生損害之情形,其成立要件為行為人為數人、多數人均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及多數人造成同一損害(通稱損害共同關聯性)。

△共同危險行為
參與加害之人,雖有數人,但致生損害之加害行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亦即只有一人或部分人為加害行為,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是為共同危險行為。

△造意行為
所謂造意,意義上與刑法上之教唆相當,係指對於本無加害他人意思之人,勸誘其為加害行為,致其加害他人之行為而言。

△幫助行為
幫助人者,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予以助力,使他人易於為侵權行為之人也。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19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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