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 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名詞解釋
△任免權
總統行使官員任免權時可分為政治性任命與一般文武官員的任命。政治性任命包括行政院院長、其他憲法機關首長及某些重要公職人員。除行政院長外,其他最高機關首長,如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監察院正副院長,及重要公職人員,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均由總統提名,但必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總統對於一般文武官員的任命,基本上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一般文武職公務員係依法取得公務員的資格,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與總統個人意志無關。為彰顯公務員係為國家服務,始由代表國家的總統加以任命。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02。〕
憲法名詞解釋 - 任免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9 下午 05:54:07|瀏覽數:1619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41條 任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