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 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名詞解釋
△赦免權
國家刑罰權的確定與行使原為法院專屬權限,但在各國憲法上,無不例外賦予國家元首介入的可能性,以保留對於冤假錯案的最後救濟途徑。藉由象徵國家的元首權,衡平司法體系無法自行糾正的錯誤。「大赦」是全國性的某種罪刑,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已受宣告者則宣告無效。「特赦」則是針對特定個案與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執行,也就是國家放棄繼續執行刑罰。「減刑」是減輕犯罪人所受宣告之刑。「復權」是對因刑法而褫奪公權者,恢復其公民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的行使。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399。〕
憲法名詞解釋 - 赦免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9 下午 05:52:13|瀏覽數:1045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40條 赦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