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 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名詞解釋
△戒嚴權
國家於遭逢戰爭或叛亂之際,必須依賴武裝力量始能救亡圖存,此時會將權力集中於軍事機關,暫時凍結權力分立原則,軍政與民政合一,軍法與司法共存。也就是說,戒嚴是一種軍事統治的體制,與平時體制截然不同。為防止法治國原則受到根本性的破壞,有必要在平時即以法律明定實施戒嚴的條件、主體、範圍、程序及效果,再據以依法執行。戒嚴的實施,一樣必須要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但臺灣所實施的唯一一次戒嚴,並非經過該程序。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276;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88。〕
憲法名詞解釋 - 戒嚴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9 下午 05:50:27|瀏覽數:833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39條 戒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