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4 下午 05:41:11瀏覽數:1699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78條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的意涵

第78 條(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Ⅰ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Ⅱ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Ⅲ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名詞解釋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的意涵
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送達機關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
(法務部105.8.5 法律字第10503508040 號函)

△「不能依第86 條之規定辦理」的意涵
係指依第86 條第1 項不能囑託送達之情形,例如在該國並無我國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公、私機構,或我國與該國之間並無就送達互相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而不能依同條第2 項辦理,係指無法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之情形,例如該國為我國郵件無法投遞之地區,或該國因戰亂、天災地變致郵政機關已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