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 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名詞解釋
△副署
同意而負責。
△副署之限縮(憲法增修條文§2Ⅱ)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 條之規定。
憲法名詞解釋 - 副署&副署之限縮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5:52:22|瀏覽數:2812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37條 副署&副署之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