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 條(送達方式及送達人)
Ⅰ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Ⅱ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Ⅲ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Ⅳ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Ⅴ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名詞解釋
△電子文件送達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
行政法名詞解釋 - 電子文件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5:26:06|瀏覽數:60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68條 電子文件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