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 條(送達由行政機關為之)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名詞解釋
△送達
指行政機關所作出行政決定的相關文書、憑證,交付給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而使其行政決定產生法律上效力的事實行為。原則上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送達方式係採職權送達。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95~296。〕
行政法名詞解釋 - 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5:21:10|瀏覽數:73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67條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