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
Ⅰ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Ⅱ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名詞解釋
△自由心證
一.意義:證據的證明力,屬於法院自由判斷職權,乃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
二.限制:
(一)外在限制:
1.法官迴避制度。
2.作為證明力判斷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3.上訴制度。
4.法律上的推定。
(二)內在限制:
1.不得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
2.自白需有補強證據。
3.程序證明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自由心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6:00:33|瀏覽數:1264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自由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