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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證據相關(二)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8 下午 05:21:21瀏覽數:1059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證據

■名詞解釋

△實質證據與補助證據
一.實質證據:用於證明主要事實的證據,稱為實質證據,如目擊者的陳述。
二.補助證據:補助主要事實的證據,成為補助證據,此又分為擴大主要證據證明力的增強證據、減少證明力的彈劾證據、使被減縮者再為回復的回復證據。

△本證與反證
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者為本證,否定者為反證。區別兩者之目的有:
一.本證,因在證明被告有罪,故其證明度需超越一般合理懷疑之程度,反證則只需動搖心證即可
二.基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其當然需負舉本證之義務,否則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但被告基於無罪推定及緘默權保障,其並不負舉反證之責,此僅為其權利,且其所舉反證縱然屬虛偽,亦不能以此為犯罪之論據。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
一.供述證據:人的陳述,例如:目擊者的證詞,被告自白。
二.非供述證據:人的陳述以外的證據稱之為非供述。例如:現場殘留的凶器、指紋、足紋。
三.上述的區分實益在於傳聞法則的適用、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等是(德派和美派對於不自證己罪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而可能引起爭議者為錄音、錄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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