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 條(一般懸賞廣告)
Ⅰ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Ⅱ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Ⅲ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Ⅳ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名詞解釋
△懸賞廣告
一.意義:懸賞廣告者,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之意思表示也。
二.性質:懸賞廣告之性質有二說:
(一)單獨行為說者:謂懸賞廣告乃單獨行為,廣告人因廣告之單獨意思表示負擔債務,惟其效力之發生,須俟指定行為完成,為廣告人負擔債務之停止條件。
(二)契約說:謂懸賞廣告乃廣告人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要約,經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予以承諾而成立契約。
(三)民國88 年修法後明示採契約說。
民法名詞解釋 - 懸賞廣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8 下午 05:02:41|瀏覽數:155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64條 懸賞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