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 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名詞解釋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指訴訟代理人既由當事人之授權或法院之選任,而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則其所為之訴訟行為有無瑕疵,應依訴訟代理人之意思為決定,除其所為之事實上陳述,因本人對於事實較為瞭解,而得由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力及於本人,且不得以該訴訟行為與當事人之真意不符為由,而否認其效
力。51
51 最高法院31 年度決議(31/11/9):「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係以事實之點,本人較訴訟代理人深悉為其理由,故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僅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之,其他訴訟代理人,無代當事人本人撤銷或更正之權限。訴訟代理人數人所為事實上之陳述矛盾時,與本人自為前後矛盾之事實上陳述者無異。其陳述之可信與否,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最高法院49 年度台上字第2362 號判決(原判例):「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3:19:08|瀏覽數:146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72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