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名詞解釋
△性行為自由權(釋554)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 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結婚自由(釋362、748)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
△收養子女之自由(釋712)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
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憲法名詞解釋- 性行為自由權&結婚自由&收養子女之自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2:47:15|瀏覽數:2776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22條 性行為自由權&結婚自由&收養子女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