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名詞解釋
△隱私權(釋585、603、631、689)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子女獲知其血統之權利(釋587)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契約自由、私法自治(釋576、728)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憲法名詞解釋- 隱私權&子女獲知其血統之權利&契約自由、私法自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2:45:11|瀏覽數:1010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22條 隱私權&子女獲知其血統之權利&契約自由、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