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條(納稅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名詞解釋
△租稅法律主義
課稅係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因此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範,方可對人民進行課稅限制,此為租稅法律主義最基本的定義。早期見解將憲法第19 條的規定解釋為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因此對於租稅的課徵一律均須由法律加以規定,形成「絕對法律保留」的嚴格要求。但歷經數次大法官實務解釋的說明,承認了法律基於特定目的,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的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的授權稅捐機關就收稅捐事項予以規範,同時憲法容許此一授權。但並非所有的課稅項目均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凡是屬於稅目、稅率、課徵對象、納稅方法以及納稅期間等負有納稅
義務的重要事項,則仍須用法律予以規範。憲法第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予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增訂版,頁25~27。〕
憲法名詞解釋- 租稅法律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2:38:01|瀏覽數:7166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9條 租稅法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