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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特別權力關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2:33:27瀏覽數:5956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8條 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特別權力關係

第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名詞解釋

△應考試權
指具備特定資格的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行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版,頁301~302。〕

△服公職權
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的各種公職,並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權利;由此衍生並享有身分保障、俸給和退休金請求的權利。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版,頁302。〕

△特別權力關係
係在特定的行政領域範圍內,為了達到一定行政目的,由人民和國家共同建立,並加強人民對國家從屬性的關係。人民一旦進入此一特別權力關係後,不再適用一般基本權利、法律保留以及權利保護等原則,而構成「法治國家之漏洞」現象;其特徵有以下幾點:
一.國家得以用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權利。
二.國家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得課與相對人不確定的義務。
三.對於違反義務的相對人可以施予懲戒權。
四.相對人並不適用於權利保護原則,亦即不得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陳敏,行政法總論,五版,頁2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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