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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緊急避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下午 05:15:43瀏覽數:3217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50條 緊急避難

第150 條(緊急避難)
Ⅰ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Ⅱ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名詞解釋

△緊急避難
與正當防衛之區別在於,緊急避難係對於急迫危險,未必不法,而對於他人權益所為之侵害行為,與正當防衛與面臨現時、不法侵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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