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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參政權&創制、複決權&公民投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1:24:36瀏覽數:3579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7條 參政權&創制、複決權&公民投票

第17 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名詞解釋
△參政權係人民基於主動地位參與國家政治意志形成,為實現國民主權最主要的方式。我國憲法所規範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乃參政權的範疇。目前選舉、罷免為現行民主國家最常行使意見表達方式,至於創制、複決,則被國會立法權所取代,然則下述幾種情形,仍需創制、複決權來加以輔助實施:首先當國會怠於行使立法權限,以致人民迫切需求法律規範時;其次當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人民,對於重大政策或公共事務認有必要時,可行使創制、複決權。
〔陳慈陽,憲法學,二版,頁609。〕

△創制、複決權
一.所謂創制權乃選民直接立法之一種途徑,亦屬集體權。其行使程序乃由法定人數的選民,草擬法案或立法原則向立法機關提出請求採納為法律,或交付選民表決或複決。故創制與複決常有連帶關係。
二.選舉、罷免係政治上針對「人」所作的選擇,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乃是針對「事」所為的政治決定。而相對於創制、複決制度基本上係針對「立法」而設計的「直接民主」,「公民投票」通常係指賦予人民對於「公共政策」或「政治決定」能夠作成直接決定的直接民主機制。
〔李惠宗,憲法要義,三版,頁325~327。〕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Plebiscite)又稱為「住民自決」,指人民直接對憲法、一般法案或政府之決策、有投票決定是否同意之權。複決權(referendum)和公民投票(Plebiscite)二者均為直接民主的表現方式,為對代議民主的一種補充,非取代,而二者均指:將某一特定問題,交由一個國家領土之內或者一個地區內合格的公民,以投票的方式表達其贊成或反對意見的程序,究竟應如何清楚界定二者之間的差異,學界至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廣義的複決指的是在建制內所有對事的投票,狹義的複決則是指對政府提案所進行的投票。至於「創制」(initiative)意義較無爭議,指的是對人民提案所進行的投票。至於廣義的公民投票,指的是所有對事的投票,狹義的公民投票指的是非建制性投票,亦即超越憲法層次的投票行為,例如針對獨立、加盟、自決等的投票,一般常用的是狹義的解釋。
〔羅傳賢,立法學實用辭典,2007 年版,頁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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